液氨储罐紧急切断阀法规要求 发布时间:23-03-15 |
液氨储罐紧急切断阀法规要求 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3.1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举措措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4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5联锁控制装备的设置要求 5.1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 5.2紧急切换装置应同时考虑对上下游装置安全出产的影响,并实现与上下游装置的报警通信、延迟执行功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紧急泄压或物料回收举措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视治理暂行划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宣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目、出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举措措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中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实、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泊车功能。记实的电子数据的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出产装置装备知足安全出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泊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可燃气体等重点举措措施,设置紧急堵截装置;毒性气体的举措措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二、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治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举措措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封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休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氨罐区、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气动紧急切断阀,液动紧急切断阀,燃气紧急切断阀,电动紧急切断阀,低温紧急切断阀)。 五、《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8.3.10在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用于紧急状况下的切断阀(站用切断阀,快速切断阀,气动切断阀,电动切断阀,液动切断阀,燃气切断阀,低温切断阀)。 13.2.2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堵截措施。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二)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 3.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 (4)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泊车(紧急堵截)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休止使用; 七、《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划定》(SH3136-2003) 6.1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八、《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 5.5要求的:大于即是10000立方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在储罐内液位达到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封闭进料管道控制阀; 九、《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 3.1.2安全附件 safety facility 储罐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设置在储罐上的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堵截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阻火器、SCZ50-A阻火透气帽等。 6.13切断阀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封闭和手动封闭功能,手动封闭包括遥控手动封闭和现场手动封闭。 12.1?安全附件的通用要求 安全附件应知足如下要求: c)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经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实文件; f)固定顶储罐若罐顶与罐壁连接处不知足GB 50341的弱顶连接前提,且所设置的呼吸阀不能知足紧急状态下的通气要求时,还应设置紧急通气装置。 12.2.2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乞降操纵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纵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堵截装置。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纵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封闭进料堵截阀,在堵截阀封闭后,应自动联锁休止进料泵。 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17〕17号) (一)、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控。各级安全监管部分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把职员素质、安全治理能力、装备水同等作为相关企业安全准入的必要前提。 (二)、是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间隔必需知足《危险化学品出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尺度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尺度(试行)》(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需设置紧急泊车(紧急切断)功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需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通过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倒逼企业加快转型进级,加速晋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关于印发《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的通知(团体工单安风〔2016〕39号)中国石油化工团体公司安全监管局工作表单 四、低低液位联锁、高高液位联锁 1.容积大于100m3储罐均应设置液位高、高高、低、低低的液位连续丈量远传仪表元件,但高高、低低液位是否联锁切断进出料阀或停泵,需要考虑联锁后造成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划定: (1)凡属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均应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封闭进料阀,并应核实进罐管道及其相关管道的设计压力是否知足苛刻工况(如泵的关死点扬程等)的要乞降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当某种物料的一座储罐高高液位联锁封闭了进料阀,为了不影响上游装置(举措措施)的正常出产,应报警并快速开启另一座储罐的进料阀。 (3)当储罐的低低液位设置自动联锁停泵,会对下游装置或站场造成停工再启动等重大影响的储罐(如装置原料罐及中间原料罐、输油首站储罐),其液位低低时宜采取二次报警,联锁封闭出料阀,报警切换打开另一座储罐的出料阀。 (4)当储罐的低低液位设置自动联锁停泵,不会对下游操纵(装车、装船)造成停工再启动等重大影响的储罐(如炼化企业成品储罐、成品油库储罐),其液位低低时可采取联锁封闭出料阀或联锁停泵。 2.对属于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除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外,还应对低低液位和高高液位设置相应的报警及联动保护措施。需设置独立SIS系统的储罐,其进出口管道上的罐根阀(紧急堵截阀)要采取防火措施,应具有手动操纵功能,并采取防火措施,储罐高高液位、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用SIS系统联锁切断进料;不需设置独立SIS系统的储罐,其进出口管道上的罐根阀宜采用控制阀,并应具有手动操纵功能,储罐高高液位、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可通过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联锁堵截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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